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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访权的基本法理解析

来源:世界复合医学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0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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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Being an important kind of right possessed by a journalist during the interviewing,the primary problem to protect and restrict the right to gather news is the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in jurisprudential principle.A compariso

Abstract:Being an important kind of right possessed by a journalist during the interviewing,the primary problem to protect and restrict the right to gather news is the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in jurisprudential principle.A comparison of different viewpoints on jurisprudential nature indicates the nature of the right to gather news is a combination of public power and private power.

Key words:Right to gather news;Jurisprudence analysis;Combination;Public power

在新闻采访实践中,记者的采访权无疑是最为重要的权利。没有采访,就没有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得不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就只能流于形式。近年来,关于记者被打和记者被告的事件时有发生,也引发了新闻界与学术界对采访权的关注。本文从法理角度对采访权进行阐释,析明采访权的含义与特征,希冀能对采访权的保护和规制提供些微管见。

一、采访权的法理本质:权力抑或权利

采访是媒体从业人员基于新闻报道而进行的采写和访查活动。就其基本的法理探究而言,采访权是权利还是权力、法性质如何等问题都需要深入探讨和分析。迄今,比较有代表性的关于采访权的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采访权是一种职业权利。有学者提出,采访权是指依法设立的新闻单位及新闻工作者拥有的,自主采访受众关心的社会生活事件的权利[1]。也有学者认为,采访权是一种有条件的职业调查权[2]。作为一种职业权利,采访权是指“所有媒体及记者均有自主进行采访受众关心的一切社会活动,尤其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事件的权利。”[3]

第二种观点认为,采访权是一种公权力。这一观点沿袭了西方的“第四权理论”。这一理论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图尔特在1974年的一次演讲中提出的,该理论认为,采访权是新闻自由的应有之义,其实质上是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的实现手段。持此论者认为,记者享有采访权,不仅是因为他们的个体角色,更主要地是因为他们处于引导舆论、舆论监督的前沿,是党和人民的情报员与代言人,其采访权实际上是下情上达、上情下达的手段。从这一角度出发,记者与法官、警察一样,其采访权不是私利权,而是公权力,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神圣职权和职责[4]。因此,拒绝采访、阻碍采访,提供虚假新闻源的行为都是妨害公权的行为[5]。

第三种观点认为,采访权是一种社会权力。有学者提出,采访权与公权力有着诸多区别,这是因为其具有复杂的法律属性:就记者个体而言,它是记者的民事权利或职业权利;就采访权与公民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监督权的关系而言,它更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公法权利;就新闻媒体的社会组织性质及影响力而言,它又是一种社会权力。新闻媒体以其所拥有的资源,能够对政府、组织、个人产生影响力和支配力。从法律属性上看,媒介权力不是公权力即国家权力,而是社会权力。所谓社会权力,是“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的支配力。[6]

第四种观点认为,采访权是社会权利。根据该观点,采访权既非权力也非一般意义上的权利,而是一种社会权利。“新闻采访权既不是国家权力,也不是个体权利,更不是权力、权利二者兼备,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7]关于区分一般采访权与新闻采访权,有学者指出,新闻采访权是一种社会权利,并且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权利”。[8]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采访权不仅是一种社会权利,而且是一种公共权利。在其看来,采访权不能等同于知情权,采访是实现知情的手段,采访权的行使是为了知情权的实现。记者的采访实质上是在代表公众行使一种职权,因而采访权也具有公共权利的性质。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并不仅仅是其本身的权利,而是社会大众在行使言论和出版的自由。[9]

第五种观点认为,采访权是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合体。有学者认为,社会权利论并没有完全概括采访权的本质。采访权就是记者的劳动权,而劳动权从法律属性上讲,就像休息权、生活保障权、受教育权等权利一样都归属为社会权利。采访权除了是一种社会权利外,还是一种政治权利:它是言论自由的逻辑演绎,它承担实现新闻媒体政治功能的作用,它体现国家和社会的政治需要。[10]

采访权含义与性质的诸多理解和定位拓宽了认识和理解采访权的视角;但我们也不难窥见每一种界说都有其明显的不足和缺陷。

二、“权力论”与“权利论”的问题与不足

文章来源:《世界复合医学》 网址: http://www.sjfhyx.cn/qikandaodu/2020/1106/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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